蘇建和案又被判回了死刑。
這個從我高中開始慢慢接觸、關心社會事務時就注意的案子又被判回了死刑,
但相較於我開始知道、注意的時間,這個案子的無奈,何其漫長與不止。
來來回回,反反覆覆,聚集了多少人、多少團體、多少地方的關注,
不是不顧被害人家屬的人權,只爭取蘇建和他們三人的人權,
而是要維護全體生活在檢警、司法體制下的每個人民的人權。
所以當時連對質都沒有過的自白書(更不要提在刑求訊問中寫出的自白書)、證物可以丟了又找回、現場採到的毛髮與被告三人不符合、違法羈押......種種種種的瑕疵,都可以在檢警一致認定不可能只有一人的情況下,將李昌鈺博士的鑑定結果及蘇建和等人遭警方刑求的部分以不採信與駁回處理。
於是曾在2003年以「罪證不足」獲判無罪的一線曙光,證實只是幻象,是我們台灣人民眼花看錯的幻覺,其實台灣的司法體制仍是一片黑暗。
只要犧牲了他們三人,就能維持檢警司法體制是不會有錯的、是有存在價值的、是值得人民信任的,於是又做出了這樣的判決,是嗎?
蘇建和曾在2003年的審判前說到「要是這一次的審判再判有罪,他們要放棄上訴,以死明志。」用生命來抗議司法的不公。
可以想像對於被害人家屬與蘇建和三人,沒有希望的等待都是多麼難以煎熬。
找出真凶是檢警司法應該做的,但人民常常等不到這最基本的。
每每想到這個案件就會想到羅馬法的基本概念:罪證不足以證明殺人時,應該要判以沒有殺人的想法;而大學念到法學緒論的第一章更提過:法的本質應該是維護公民利益、促進社會公正、實現人類正義的......但何時我們才能等到這樣的想法真正落實在我們的國家呢?
還能多說些什麼呢?請多關心、注意蘇建和這個案子的發展吧!